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師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技工院校教師隊伍建設,提升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養(yǎng)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guī)定,依據《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師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價標準條件(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技工院校中取得相應教師資格、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yè)技術人員申報技工院校教師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的評審。
第三條 事業(yè)單位性質的技工院校,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在核定的教師崗位職數內評審。
第四條 評審工作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堅持標準、全面衡量,注重能力、突出業(yè)績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價,重在社會和業(yè)內認可。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建省技工院校教師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高評會”),負責實施評審工作。省高評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申報材料收集審核、評審會組織籌備等有關工作。
第六條 技工院校教師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條件和要求按照《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師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試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技工院校教師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工作論.文.服.務.QQ81995535,應按個人申報、院校推薦、設區(q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門審核上報、省高評會評審表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示核準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八條 申報人需向所在技工院校填寫提交《技工院校教師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表》、《申報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人員簡明情況登記表》,并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論文著作相似性鑒定結果等申報材料。
第九條 技工院校應結合申報人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情況、現實表現等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在崗位空缺職數內集體研究確定擬推薦人選。擬推薦人選應在本單位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設區(q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十條 設區(q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省直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報送省高評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省高評會辦公室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評審規(guī)則建立技工院校教師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專家評委庫,并按有關規(guī)定從專家評委庫中隨機抽取評委,組建年度省高評會。
第十三條 評審程序:
(一)論文著作鑒定。省高評會辦公室統(tǒng)一組織專家對申報人提交的論文著作進行匿名鑒定,形成專家鑒定意見。
(二)組織答辯。省高評會采用現場答辯或遠程視頻答辯等方式,圍繞申報人的能力、業(yè)績、學術成果等方面進行教育教學水平鑒定。
(三)學科組評議。省高評會組織召開年度評審會,成立職業(yè)(工種)學科評議組,分類審閱申報材料,并集體評議討論,提出初步評議意見。
(四)省高評會表決。省高評會聽取職業(yè)(工種)學科評議組評議情況匯報論.文.服.務.QQ81995535,經充分討論、審議后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票數達到實到評委數2/3及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
第十四條 評審結果審核。省高評會評審結果報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并在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fā)文確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報人參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取消申報人任職資格,由發(fā)證機關收回其資格證書。申報人從次年起5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嚴重違反評審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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