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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民族大學2013年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辦法


六、錄取

1.各學院及時整理復試材料,認真組織匯總《面試評分表》中各項成績、面試記錄和評語,填寫《復試登記表》和《復試結果匯總表》。復試結束后第2天把復試有關材料報送研究生處。其中《面試評分表》采取實名制,由復試小組成員簽字確認。

2.學院排序,形成擬錄取名單。

3.研究生處審核復試材料和擬錄取名單。

4.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查確定錄取名單,并在研究生處網站上公示。各學院及有關部門領導和所有參加招生工作的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遵紀守法,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學校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復試錄取工作進行過程監(jiān)督,選派專門人員到現場巡視或現場監(jiān)察。學校實行復議制度,受理考生投訴(投訴電話:0475-8313138),對投訴和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將責成有關學院復試工作小組進行復議。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七、其他

1.如考生對復試結果提出異議且具有充足理由醫(yī) 學全,在線.搜集.整理m.f1411.cn,可通過書面形式向研究生處提出申訴或核查成績申請,經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由研究生處會同相關學院作出相應的處理。

2.對決定不予錄取的考生,各學院負責及時通知考生本人。

3.復試期間發(fā)現考生不符合報考條件、考試違紀者,不予錄取。

4.考生患有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關于印發(f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列出的高校招生不予以錄取的疾病,學校不予錄取。

5.復試試題及答案在啟用前均系機密材料,所有參加復試及錄取工作的人員都應認真、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有關碩士生招生錄取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不得泄露試題和故意提高或壓低考生考分的行為。

6.復試及錄取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復試的人員,不得參與復試及錄取有關的工作。

7.實行監(jiān)督制度,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要對復試工作進行巡視,全面、有效地監(jiān)督復試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

本辦法由內蒙古民族大學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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