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錄取工作具體原則
1.復試成績?yōu)閺驮嚫鞣绞娇己顺煽冎。筆試成績低于60分或外語口試及聽力測試成績低于18分或專業(yè)與綜合面試低于60分者視為不合格,原則上不予錄取。復試成績占綜合成績的權重一般為40%。
2.根據專業(yè)錄取條件和考生志愿,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原則依次錄。ㄏ薜谝恢驹),并依次確定錄取類別;調劑考生單獨排序,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同時依次確定錄取類別。
3.同等學力考生的加試成績不計入綜合成績,但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4.在同等條件下,第一志愿考生優(yōu)先使用公費指標,第一志愿考生和符合錄取條件的我校教職工,予以優(yōu)先錄取。
5.對少數民族地區(qū)定向或委托培養(yǎng)、且符合基本培養(yǎng)條件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適當照顧。
6.體檢、思想政治考核、加試成績中有一項不合格者不予錄取。體檢標準參見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聯(lián)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
7.復試工作結束后,學院應及時公布復試成績。若認為需要進一步考查時,報研究生學院審核同意后,可再次組織復試。
8.進入復試環(huán)節(jié),初試成績在參加復試人數前50%但未被錄取的第一志愿考生,學院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領導小組應書面說明理由,經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留研究生學院備案。
四、復試的監(jiān)督和復議
1.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各學院復試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均應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結果全面負責。要完善對復試錄取工作過程的監(jiān)督,嚴肅處理違紀違規(guī)事件。
2.實行監(jiān)督制度和巡視制度。紀檢、監(jiān)察部門要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jiān)督。要選派專門人員到復試現場巡視,對有些考場還可派出監(jiān)察員進行現場監(jiān)察。
3.實行信息公布制度。復試基本分數線、復試工作辦法、復試結果等信息應及時公布。
4.實行復議制度。要保證投訴、申訴和監(jiān)督渠道的暢通;提出、受理投訴和申訴規(guī)定時限。在復試后一周內受理投訴和申訴,在五個工作日內給出回復。經調查屬實的投訴和申訴問題,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責成學院復試錄取工作領導小組或復試小組進行復議。醫(yī)學全在線www.med126.com
5. 投訴、申訴和監(jiān)督渠道:電子信箱:liuzili@nbu.edu.cn;電話號碼:0574-87600276;87600848。
五、其他
1. 本復試工作辦法經2007年4月20日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并實施。
2.本辦法報省級主管研究生招生部門備案。
3.本辦法如與上級文件規(guī)定有出入,以上級文件為準。
寧波大學研究生學院
2007年4月16日
附件1.復試各項成績(等級)、加權系數標準
成績類別 |
滿分 |
加權系數 |
備注 | |
1 |
初試 |
100 |
0.6 |
將滿分500換算成100 |
2 |
專業(yè)課筆試 |
100 |
0.4 |
不含加試成績 |
3 |
專業(yè)與綜合面試 |
100 |
根據專業(yè)需要,各專業(yè)自主決定面試內容和形式。對于復試成績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 |
4 |
外語聽力、口試 |
30 | ||
5 |
加試單科成績 |
100 |
/ |
同等學力考生,單科成績低于60分者,一般不予錄取 |
6 |
體檢 |
合格 |
/ |
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
7 |
思想政治考核 |
合格 |
/ |
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
注:(綜合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后3位)
1. 復試成績的計算辦法:
復試成績=筆試成績+外語口語與聽力測試成績+專業(yè)和綜合面試
2. 考生綜合成績的計算辦法
綜合成績 = (初試成績/5)×60% + (復試成績/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