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正確教育學生的能力,能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征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較豐富的班主任、輔導員工作經驗,并較好地完成任務;
2.對所教學科具有較扎實的基本理論和專業(yè)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有較好的專業(yè)知識技能,并結合教學開展課外實踐活動,開發(fā)學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學效果好。較好地完成規(guī)定的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能力,并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在素質教育創(chuàng)新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
4.在培養(yǎng)、指導三級教師提高業(yè)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績。
(三)學術(科研)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需具備以下九項條件中的兩項,其中任教15年以上的團場教師只需具備以下九項條件中的一項:
1.積極參加各級教研部門組織的教研活動,教研文章在地(師)級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教研活動中進行書面交流1次并獲得好評;
2.參加師及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示范、觀摩教學課1次以上獲得好評;
3.在地(師)級及以上學術刊物上發(fā)表教育教學論文;
4.參加校本部教(輔)材料編寫工作,并在本校范圍內正式使用;
5.參與教育教學研究和教改實驗,或結合教學實際,參加本地相關社會調查論.文.服.務.QQ81995535,寫出有一定價值的調查報告;
6.獲師級及以上優(yōu)秀教學成果獎;
7.從事音、體、美等學科教學工作的教師,在教育、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匯演、作品展或比賽中獲獎;
8.能結合教學特點,熟練制作多媒體課件,加強直觀教學,取得明顯教學效果,受師級及以上教研部門的肯定;
9.指導學生參加研究性學習和社會綜合實踐活動,獲師級以上獎勵。
第六條 二級教師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大學本科畢業(yè)學歷,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2.大學?飘厴I(yè)學歷,在初中或小學(幼兒園)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yè)學歷,在小學(幼兒園)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
(二)教育教學能力條件
1.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原則和方法,能夠勝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教育效果好;
2.熟練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本理論知識,具有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yè)知識,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教學效果好。完成規(guī)定的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chuàng)新實踐。
第七條 三級教師條件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大學?飘厴I(yè)學歷,在初中或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2.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yè)學歷,在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二)教育教學能力條件
1.基本掌握教育原則和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
2.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專業(yè)知識和教材教法,能夠較好完成所教學科的教學工作。
第八條 破格條件
(一)正高級教師
不具備規(guī)定學歷,或者具備規(guī)定學歷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可破格評審正高級教師。破格評審正高級教師在具備正高級教師評審條件第二、第三條的同時,還必須具備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1.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獲全國勞模級表彰稱號,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
2.自治區(qū)、兵團重大人才項目入選專家,自治區(qū)、兵團有突出貢獻優(yōu)秀專家。
3.指導的學生參加國家級學科競賽、科技活動獲獎,本人獲國家級指導教師獎。
4.參加教育部組織的教材編寫工作,經相關部門審定,并在全國范圍使用推廣并正式出版。
5.個人獨著學術專著2部并公開出版。
6.在國家級核心刊物發(fā)表專業(yè)論文2篇以上。
7.從事藝術、體育教育工作的教師,本人在教育、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國家級專業(yè)匯演、作品展或比賽中獲得三等獎及以上獎項;或指導學生在教育、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國家級專業(yè)匯演、作品展或比賽中獲一等獎。
8.在職業(yè)學校從事專業(yè)技能教學工作的教師,在教育、人社等部門主辦的國家級技能競賽中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在省級技能比賽中獲得二等獎2次以上。
(二)高級教師
不具備規(guī)定學歷,或具備規(guī)定學歷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可破格評審高級教師。破格評審高級教師在具備高級教師評審條件第二、第三條的同時,還必須具備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1.獲自治區(qū)、兵團勞模級表彰稱號。
2.師(市)重大人才工作入選專家,師(市)拔尖人才。
3.指導的學生參加自治區(qū)、兵團級學科競賽、科技活動獲獎論.文.服.務.QQ81995535,本人獲自治區(qū)、兵團級以上指導教師獎2次以上。
4.參加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教材編寫工作,經相關部門審定,并在自治區(qū)或兵團范圍使用推廣并正式出版。
5.個人獨著學術專著1部并公開出版。
6.在國家級核心刊物發(fā)表專業(yè)論文1篇以上。
7.從事藝術、體育教育工作的教師,本人在教育、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自治區(qū)級專業(yè)匯演、作品展或比賽中獲得三等獎及以上獎項;或指導學生在教育、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自治區(qū)級專業(yè)匯演、作品展或比賽中獲一等獎。
8.在職業(yè)學校從事專業(yè)技能教學工作的教師,在教育、勞動等部門主辦的省級以上技能競賽中獲得三等獎及以上獎項,或在地(師)級技能比賽中獲得二等獎2次以上。
第九條 附則
(一)在學校兼任中層管理干部的非專任教師,參加各級別教師職務評審,其授課時數不得少于本學校專業(yè)教師標準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校級領導應適當承擔授、聽、評、導課等教學工作,從事教育教學科研及管理的人員,其聽、評課時量不得少于專任教師標準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二)本條件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兵團教育局按照職能負責解釋!缎陆a建設兵團中小學教師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兵人社發(fā)〔2013〕1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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