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 |
◎<二、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的原則> | |
◎<三、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 | |
1.外來化合物安全性毒理學評價 外來化合物安全性毒理學評價是通過動物試驗和對人群的觀察,闡明某種外來化合物的毒性及其潛在危害,以便對人類使用這種外來化合物的安全性作出評價,并為制訂預防措施和衛(wèi)生標準提供理論依據(jù)。 2.外來化合物的安全性 外來化合物的安全性是指一種化合物在規(guī)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條件下,對人體健康不致產(chǎn)生任何損害,即不引起急性、慢性中毒,亦不致對接觸者(包括老、弱、病、幼和孕婦)及其后代產(chǎn)生潛在危害。 對某種外來化合物進行安全性評定時,必須掌握該化合物的成分、理化性質(zhì)等基本資料,動物實驗資料,及對人群的直接觀察資料,最后進行綜合評定。所謂絕對的安全,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在掌握上述三方面資料的基礎上,進行最終評價時,應全面權(quán)衡其利弊和實際的可能性,從確保發(fā)揮該物質(zhì)的最大效益以及對人體健康和環(huán)境造成最小的危害的前提下作出結(jié)論。 |
在實際工作中,對一種外來化合物進行毒性試驗時,還須對各種毒性試驗方法按一定順序進行,即先進行何項試驗,再進行何項試驗,才能達到在最短的時間內(nèi),以最經(jīng)濟的辦法,取得最可靠的結(jié)果。因此,在實際上作中采取分階段進行的原則。即試驗周期短、費用低、預測價值高的試驗先安排。投產(chǎn)之前或登記之前,必須進行第一、二階段的試驗。凡屬我國首創(chuàng)、產(chǎn)量較大、使用面廣、接觸機會較多、或化學結(jié)構(gòu)提示有慢性毒性和/或致癌作用可能者,必須進行第四階段的試驗。 |
程序包括四個階段,即急性毒性試驗;蓄積性毒性、致突變和代謝試驗;亞慢性毒性(包括繁殖、致畸)試驗;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試驗。 1.第一階段 急性毒性試驗 (1)目的:①了解受試物的毒性強度和性質(zhì);②為蓄積性和亞慢性毒性試驗的劑量選擇提供依據(jù)。 (2)試驗項目:①用霍恩氏法、機率單位法或寇氏法測定經(jīng)口半數(shù)致死量(LD50);② 7天喂養(yǎng)試驗。 以上兩個項目均分別用兩種性別的小鼠和/或大鼠進行。 (3)結(jié)果判定:① LD50或7天喂養(yǎng)試驗的最小有作用劑量小于人的可能攝入量的10倍者,則放棄不再繼續(xù)試驗;② 大于10倍者,可進入下一階段試驗。為慎重起見,凡LD50在1O倍左右時,應進行重復試驗,或用另一種方法進行驗證。 2.第二階段 蓄積毒性、致突變和代謝試驗 (1)蓄積毒性試驗 ① 目的:了解受試物在體內(nèi)的蓄積情況。 ② 試驗項目:包括蓄積系數(shù)法和20天試驗法。蓄積系數(shù)法是用兩種性別的大鼠或小鼠,各20只。20天試驗法是用兩種性別的大鼠或小鼠,每個劑量組雌雄各10只。以上兩種方法任選一種。 ③ 結(jié)果判定:蓄積系數(shù)小于3,則放棄,不再繼續(xù)試驗;大于或等于3,則可進入以下的試驗。如1/20 LD50組有死亡,且有劑量—效應關系,則認為有較強的蓄積作用,予以放棄;如1/20 LD50組無死亡,則可進入以下的試驗。 (2)致突變試驗 ① 目的:對受試物是否具有致癌作用的可能性進行篩選。 ② 試驗項目:包括體外試驗與整體試驗。體外試驗中Ames試驗為必做項目。在整體試驗中,可在微核試驗和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試驗中任選一項;在顯性致死試驗和睪丸生殖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試驗中任選一項。 ③ 結(jié)果判定: 如三項試驗均為陽性,則表示受試物很可能具有致癌作用,除非受試物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一般應予以放棄; 如其中兩項試驗為陽性,則由有關專家進行評議,根據(jù)受試物的重要性和可能攝入量等,綜合權(quán)衡利弊再作出決定; 如其中一項試驗為陽性,則再選擇兩項其他致突變試驗(包括體外培養(yǎng)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DNA修復合成、DNA合成抑制、姐妹染色單體互換試驗等)。如此兩項均為陽性,則應予以放棄;如有一項為陽性,則可進入亞慢性毒性試驗; 如此三項試驗均為陰性,則可進入亞慢性試驗。 (3)代謝試驗 對于我國創(chuàng)制的化學物質(zhì),在進行最終評價時,至少應進行以下幾項代謝方面的試驗:①胃腸道吸收試驗;② 測定血濃度,計算生物半減期和其他動力學指標;③ 主要器官和組織中的分布試驗;④ 排泄( 尿、糞、膽汁)試驗。有條件時,可進一步進行代謝產(chǎn)物的分離、鑒定。對于國際上多數(shù)國家已批準使用和毒性評價資料比較齊全的化學中國衛(wèi)生人才網(wǎng)物質(zhì),可暫不要求進行代謝試驗。對于屬于人體正常成份的物質(zhì)可不必進行代謝研究。 3.第三階段 亞慢性毒性試驗 (1)目的 ① 觀察受試物以不同劑量水平較長期喂養(yǎng),對動物的毒性作用性質(zhì)和靶器官,并確定最大無作用劑量; ② 了解受試物對動物繁殖及對子代的致畸作用; ③ 為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試驗的劑量選擇提供依據(jù); ④ 為評價受試物能否應用于食品提供依據(jù)。 (2)試驗項目 包括下列4種試驗:1)90天喂養(yǎng)試驗;2)喂養(yǎng)繁殖試驗;3)喂養(yǎng)致畸試驗;4)傳統(tǒng)致畸試驗。 用兩種性別大鼠和/或小鼠。前三項試驗可用同一批動物進行。關于喂養(yǎng)致畸和傳統(tǒng)致畸試驗的選擇,可根據(jù)受試物的性質(zhì)而定。當對任何一種致畸試驗的結(jié)果已能作出明確評價時,不要求作另一種致畸試驗。但在結(jié)果不足以作出評價,或有關專家共同評議后認為需要時,再進行另一種致畸試驗。 (3) 結(jié)果判定 如以上試驗中任何一項的最敏感指標的最大無作用劑量(以mg/kg體重計): 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攝入量的100倍者,表示毒性較強,應予以放棄; 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可進行慢性毒性試驗; 大于300倍者,則不必進行慢性試驗,可進行評價。 4.第四階段 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試驗)試驗 (1)目的 通過第四階段試驗可達到下列目的: ① 發(fā)現(xiàn)只有長期接觸受試物后才出現(xiàn)的毒性作用,尤其是進行性或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 ② 確定最大無作用劑量,對最終評價受試物能否應用于食品提供依據(jù)。 (2)試驗項目 將兩年慢性毒性試m.f1411.cn/zhicheng/驗和致癌試驗結(jié)合在一個動物試驗中進行。用兩種性別的大鼠和/或小鼠。 (3)結(jié)果判定 如慢性毒性試驗所得的最大無作用劑量(以mg/kg體重計): ① 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攝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較強,應予以放棄; ② 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需由有關專家共同評議; ③ 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則可考慮允許使用于食品,并制定日許量(ADI)。 如在任何一個劑量發(fā)現(xiàn)有致癌作用,且有劑量與效應關系,則需由有關專家共同評議,以作出評價。 |